总则 业务 委员 组织机构 经费 附则
总则
第一条  本专委会名称为:全联房地产商会不动产评估专业委员会,英文名称为:China Real Estate Appraisal Chamber of Commerce,英文缩写:CREACC。
第二条  本专委会是由从事不动产评估咨询、不动产信息服务、不动产研究的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  本专委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;推动不动产评估咨询行业健康稳定发展,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利益;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,开展交流、培训、合作、研究、创新、推介等活动;拟订并推行相关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,提高不动产评估咨询机构、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信息化水平。
第四条  本专委会接受全联房地产商会领导,在《全联房地产商会章程》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业务
本专委会业务范围为:
(一)构建“互联网+评估”平台,促进会员改进运营方式、转型升级,使之更好地适应经营环境变化,更加高效地服务客户。
(二)引导、组织会员链接和嵌入全联房地产商会资源价值链,提供专业对接和咨询服务。
(三)以法律、法规为准则,通过职业保险等手段,防范职业风险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(四)组建多种类型的专家组,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,参与政府决策的调研、论证,搜集整理评估服务最新科研成果,推动会员的评估技术进步。
(五)组织多形式的专题交流,表彰宣传先进典型,推广和分享成果经验。
(六)设立行业信息网站、会员刊物,收集发布国内外评估行业信息。
(七)加强与国内外专业机构、协会的交往,促进评估合作和技术交流。
(八)接受全联房地产商会委托的工作。
委员
第一条  本专委会实行委员制。从事不动产评估咨询、不动产信息服务、不动产研究等服务的机构可申请加入本专委会。
第二条  申请加入本专委会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《全联房地产商会章程》与本条例;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且支持本专委会工作; (三)在本专委会相关业务领域的工作中有一定成就和影响; (四)注册成为全联房地产商会会员。
第三条  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加入本专委会的申请资料;
(二)经秘书处受理,提交本专委会委员(代表)大会授权机构审核通过;
(三)交纳会费;
(四)通过本专委会会员刊物、网站向社会公告,并颁发证书。
第四条  本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专委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通过本专委会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;
(三)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,并在经济技术咨询、业务培训中享受优先、优惠的会员服务;
(四)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五条  本专委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《全联房地产商会章程》与本专委会工作条例,执行本专委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专委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三)积极参加本专委会活动,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任务;
(四)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六条  委员退出本专委会应书面通知,并交回证书。委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累计两年未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,委员资格亦随之取消,委员退出本专委会后,如欲重新加入,按新申请加入的程序办理。
组织机构
第一条  本专委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,设立委员(代表)大会、常务委员会、执行委员会、主任委员会。
第二条  委员(代表)大会是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主要职责是:
第三条  本专委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;推动不动产评估咨询行业健康稳定发展,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利益;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,开展交流、培训、合作、研究、创新、推介等活动;拟订并推行相关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,提高不动产评估咨询机构、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信息化水平。
(一)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工作条例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;
(三)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、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;
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委员(代表)大会与全联房地产商会会员大会同期召开。
第四条  常务委员会是委员(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委员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委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联房地产商会理事会任期同步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全联房地产商会审查批准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:
(一)执行委员(代表)大会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专委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执行委员;
(三)决定秘书长的聘任与解聘;
(四)筹备召开委员(代表)大会;
(五)向委员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审议批准专委会度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报告;
(七)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五条  执行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,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委员会第一、三、四、六、七项的职权,对常务委员会负责。 执行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六条 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组成,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二)研究需提交执行委员会、常务委员会讨论事项;
(三)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,交常务委员会决定;
(四)研究决定本专委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。
主任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,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本专委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须通过全联房地产商会综合考察方可任职。
第七条 本专委会设秘书长1名,实行聘任制。由主任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,经全联房地产商会综合考察后,由常务委员会聘任,报全联房地产商会备案。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经费
第一条  本专委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条  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并纳入全联房地产商会的统一财务管理。
附则
第一条  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委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全联房地产商会审查同意。 本专委会连续2年不召开条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则直接终止。
第二条  对本条例的修改,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,提交委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 本条例的修改,须在委员(代表)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全联房地产商会审查核准后生效。
第三条 本条例经2016年6月24日委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执行委员会。 本条例自全联房地产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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